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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的公告
时间:2022-12-20 15:23:06 来源:川泽企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一网通办”前提下“一次都不跑”改革精神,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512号)要求,现决定对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补证、注销审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申报单位在法定工作日可通过互联网在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中直通部门“自然资源厅”在线填报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事项,不再使用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厅相关软件制作报盘数据。要件审查时一次性告知补正意见,受理后不再补充资料。

二、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和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编制申报材料。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自然资源厅提出延续申请。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工作实行“一次都不跑”改革制度,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省自然资源厅窗口)将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邮寄送达服务,除资质证书注销审批等需要现场提交纸质资质证书外,申请单位原则上无需前往自然资源厅窗口提交资料和领取资质证书原件。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厅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新立、延续的办理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等转外环节,审批结果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官网按程序公示公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变更、补证随时受理,按时办结。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随时受理,当日办结。

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地质灾害防治甲、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自然资源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延续申请。

六、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自然资源厅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其申请事项,并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申请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自然资源厅将依法予以撤销;并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同时,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2〕4号),自然资源厅将上述不良或失信行为纳入其信用记录。

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一网通办”改革的公告》(川自然资公告〔2022〕2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作废。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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